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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招聘50人公告

来自:渝岸公考 丨 发表人:招考信息 丨 发布时间:2017-10-07 10:14:10

根据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0名聘用制书记员。

一、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

(二)民主公开原则;

(三)公平竞争原则;

(四)择优聘用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具有法律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10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

4.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100字以上;

5.认真细致,踏实肯干,具有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不宜招聘的情形。

四、有关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试用期转正后,工资待遇为6300元起(含单位、个人缴存“五险一金”及其他应缴费用),并将根据单位工资分配制度,依照岗位级别、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情况逐年调整。单位提供就餐、办公设备、差旅费等必要保障。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人员下载《最高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报名登记表》《基本信息汇总表》填写相关内容后用A4纸打印。

2.将报名表、基本信息汇总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无学位证书者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或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所有纸质文件请通过平信、中国邮政EMS方式邮寄。

3.将报名登记表、基本信息汇总表、身份证扫描电子版、学历学位证书(学籍证明)扫描电子版、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扫描电子版文件发送至邮箱diaopeichu@163.com(电子邮件标题格式为“聘用制书记员+姓名+联系电话”,三项之间有空格)。

4.报名程序以纸质件寄达为准,电子版仅作备查。纸质件缺一项,即视为不合格。

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10月15日。

(二)资格审查和考试

1.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选。2017年10月20日前,电话通知进入计算机录入测试人员(未接到通知者,即未通过资格审查,不再另行通知)。

2.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听打和看打)。

3.根据录入成绩,确定面试人选。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考察

1.根据计算机录入测试(占30%)和面试(占70%)的综合成绩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2.组织人选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

3.对体检合格者进行差额考察,主要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实绩、岗位匹配度、沟通协调、人际交往能力等内容。

(四)确定招聘人选

根据书记员岗位需要,综合考虑专业测试、面试和体检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招聘人选。

(五)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首次与我院签订5年劳动合同,设置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我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满,经考核优秀的,可续签。在我院连续工作满10年,经考核优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其他事项

1.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拟录用在职人员须在我院通知的规定时间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取消录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我院不与应届生签订三方协议,不解决户口及住房;不负责保管或者委托保管人事档案。

4.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咨询电话:010—67556361、67556360(传真)。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

最高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生信息汇总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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