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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法律备考资料: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2020-05-19 09:27:40 | 查看人数 | 来源:渝岸公考

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法检考试的一个必考知识点,需要同学们重点把握。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具体讲解一下这几个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简单来说也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同时,罪刑法定主义是现在社会保障人权的要求和体现。罪刑法定主义,一方面,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必须要依照法律定罪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体现了对国家权利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障。

例一:甲基于强奸的故意,去强奸了乙(男),此时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定的强奸罪,根据刑法条文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因为其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故此,甲对于不能成立强奸罪。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没有规定此罪名的,不能以此定罪处罚。

例二,吸毒以及以为请法师做法会导致对方死亡,从而去实施的,我国刑法都并未规定犯罪行为,那么此行为就不能定罪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指的是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的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1)在定罪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身份、财产等不同而有的定轻罪,有的定重罪;(2)在量刑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的地位不同而有的判重刑,有的判轻刑;(3)在刑罚执行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具体要求: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也叫罪责刑相统一,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是立法司法现代化,文明化的体现。

具体而言:“相适应”是指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刑相称,罚当其罪责。这也是考虑到如果处罚过轻或过重,对于罪犯来说都是不恰当的,因为如果处罚过轻,起不到处罚的作用,处罚过重,就会加大犯罪成本,使得人心惶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故此要罚当其罪。“罪责刑”是指,第一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要与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就介绍到这里,同学们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知识点,死记硬背不是刑法的学习方法,以点带题才是最佳学习方法,所以同学们在复习过程中不要只听课和背书,要多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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