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重庆法检面试培训班备考资料

2021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拿起法律武器对家暴说不

来自:渝岸公考 丨 发表人:备考资料 丨 发布时间:2020-12-30 10:26:30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就子女的扶养和财产等问题达成协议,经离婚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张女士采取的是诉讼离婚,在我国,当事人不能或不愿采用登记离婚的,都可以采用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即“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其中,“调解无效”是程序性条件,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前必须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感情确已破裂”是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模糊抽象的标准,为了加强可操作性,《婚姻法》规定了具体的判定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果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轻,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则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需要负刑事责任。这里要明确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定虐待罪。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并且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但有时候,不是符合了“感情确已破裂”就一定能够离婚,还要受到其他情况的制约。《婚姻法》规定了两种限制情况:(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父母子女关系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变化。但要注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此外,如果是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进行赔偿。法定过错行为包括: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暴就属于法定过错行为中的一种。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试题演练〗
(多选)下列关于离婚说法正确的是()
A.离婚必须先采取登记离婚才能采取诉讼离婚
B.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C.女方终止妊娠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D.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抚养的义务
〖答案〗BD。参考解析:当事人不能或不愿采用登记离婚的,都可以采用诉讼离婚,登记离婚不是诉讼离婚的必经途径,A选项说法错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法律上的“应当”即必须的意思,诉讼离婚中调解是必经程序,B选项说法正确。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C选项说法错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管是直接抚养还是间接抚养,D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