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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亮点分析之离婚冷静期

来自:渝岸公考 丨 发表人:备考资料 丨 发布时间:2020-12-30 10:28:21

 随着两会中民法典的通过,民法典在考试中是否会占有一席之地成为了众多考生关心的问题。在第12期《求是》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于是这句话便出现在2020年北京平谷区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以判断的方式原文考察。除此之外,2020年军队文职考试对民法典的通过日期,2020年山西三支一扶考试对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婚姻的撤销、收养等具体内容都做了考察。可以看到,民法典虽然于2021年1月1日才生效,但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饱受关注的热度,其内容已经与各大考试紧密联系。所以,对于其内容中的亮点内容,我们就要尽快掌握,以应对考试。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熟悉民法典中新设立的一项制度:离婚冷静期。

 
一、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法条解释
通过法条,我们可以看到,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前提是协议离婚。我国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而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在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离婚情形中。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夫妻两人第一次一起进行申请,而撤回的本质在于,原本达成的协议被打破,双方不能形成离婚的统一意见。
 
在规定期限(第一个三十日)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二次的撤回本质在于看三十日的冷静期发挥何种作用,如果冷静期后双方仍旧决定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冷静期后双方不想再离婚,未进行离婚证的申请,便视为撤销。
 
所以,综合法条,对比过去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查明,直接发给离婚证的方式,现在离婚要经历“两人一起去两次”的过程,离婚变得不再简单,其实也是在提示大众,离婚更不易,且行且珍惜,避免草率离婚,稳定社会生活。
 
三、考察要点
离婚冷静期的制定,为考试主要提供了两部分考点。第一是离婚冷静期的前提,一定是存在于协议离婚中,诉讼离婚不适用婚姻冷静期。第二是两种撤回的情形,结合案例,能够分析出两个三十日的具体情况,从而得出是否存在撤回情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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