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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法律备考资料:善意取得制度

2020-05-19 09:34:55 | 查看人数 | 来源:渝岸公考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法检考试的高频考点。小编帮同学们整理了善意去得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学习!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标的物所有权归善意人取得,合法有效;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二)无处分权人得向原所有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四、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以上是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点,同学们复习知识点后要及时用例题进行巩固练习,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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