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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法律备考资料:简谈正当防卫

2020-05-19 09:35:58 | 查看人数 | 来源:渝岸公考

最近几年,正当防卫的案件频繁出现在各大新闻媒体平台,引来热议。2017年山东辱母杀人案、2018年江苏昆山宝马车龙哥被反杀的事件、2019年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那么关于正当防卫,你知道多少呢?

第一、我们要了解到,何为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一开始我们需要厘清一个思维误区:正当防卫不只是为了保护自己去防卫,其实还可以为了保护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去防卫的。

第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第一:起因条件——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现实的不法侵害的意思是不法侵害得是真真实实、客观上存在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想出来的。比如小李走在路上看到王五向他冲过来,就以为王五要打他,于是就一脚把王五踹成了重伤,实际上王五是在赶公交车。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就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小李是以为王五要伤害他,客观上王五并没有伤害小李的行为,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第二:对象条件——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想要构成正当防卫,防卫的对象需要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也就是说谁正在进行不法侵害,那就防卫谁。比如说小张打周四,周四把他儿子拎过来打一顿的,这种情况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三:意图条件——要求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意图。

具有防卫意图的意思是指防卫人在进行防卫的时候是保护利益去出手的,而不是为了打而打。比如小张知道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于是就天天跑到他仇人李冬瓜家门口辱骂李冬瓜,结果有一天李冬瓜没忍住把小张给打了,小张趁机殴打李冬瓜。这种情况下,小张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因为他不是为了保护利益出手的,而是故意挑起别的行为进行“防卫”的,这种行为属于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四:时间条件——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简单来讲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比如说小张有一天下班回家路过周四家,看到周四貌美如花、身材较好,于是欲行不轨。周四在顽强反抗的过程中拿起花盆把小张给砸晕了。把小张砸晕之后,周四觉得不解气,又拿起把剪刀把小张给捅死了。这个时候,周四对于小张的死亡就不是正当防卫,因为小张已经被砸晕,小张所造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个时候周四对小张的死亡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看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看两个利益的比较: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利益和防卫行为想保护的利益。比如小张杀周四,砍了周四一刀,周四拿起砖头将小张砸晕了,这个时候周四的防卫行为想保护的是自己的生命利益,造成了小张晕倒,那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是正当防卫。

那如果是小张偷周四的钱,周四一巴掌把小张拍死了呢?其实这个时候就是超过限度的情况:周四想保护的是财产利益,却造成小张的死亡。超过了必要限度,那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防卫过当。关于防卫过当,我们需要注意一点: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五个条件的前面四个条件都满足,仅仅是最后一个限度条件没有满足而已,这种情况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限度条件还有第三个注意点——特殊防卫权的情形,简而言之就是不用考虑防卫限度的情况: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看完这些,你是不是对正当防卫有更深的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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