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
当前位置: 首页  法检备考资料法律基础

法检法律备考资料:用益物权

2020-05-19 09:25:55 | 查看人数 | 来源:渝岸公考

民法在法检考试中分值占比高,呈现方式多以理解分析类题目出现。所以需要考生在牢牢把握知识点的同时,具备分析案例的能力,能够将知识点和案例结合起来。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学习一下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虽然此知识点不属于常规意义的高频考点,但该拿的分我们还得拿到对吧!

首先,用益物权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特别注意,用益物权虽然可以使用该物,但是对该物并没有处分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的所有者只有使用物权而不能决定该物的去留。考试中常见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因此是指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通过以上的讲解同学们是否觉得用益物权其实不难,所以对于这种不难且容易被其他考生忽略的知识点我们一定要掌握。

公众号.jpg

相关内容推荐

公众号已复制

快去微信搜索吧

我知道了

新闻链接已复制

快去粘贴给你的好友吧!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