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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法律备考资料:浅析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2020-05-19 09:26:25 | 查看人数 | 来源:渝岸公考

刑法分则中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分属于法检考试的常考点,也是很多考生不太容易区分的点。那么,接下来我们就重点讲解一下这两个罪的区别,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几种特殊情形

1.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2.“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因为行为人逃逸,使得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特备注意:一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的逃逸,如果离开现场向公安机关自首等不是为了逃避制裁的,不是逃逸。二必须是因为逃逸的原因导致人的死亡,如果当场撞死,或者死亡已经无法避免,不算逃逸致死,一般是指逃逸造成的未及时抢救而死亡。

3.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5.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3.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

(三)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行为。例:在道路上频繁变道飙车。

2.醉酒驾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注意:此处的醉驾标准,常以判断题形式直接考察。

3.超员超速行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的行为。

注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严重超员、超速行驶负有直接责任的,以本罪论处。

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道路,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注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以本罪论处。

三.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2.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险驾驶罪仅要求危及到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的危险。

4.定罪量刑不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相信通过以上的讲解,同学们对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有了初步的了解。作为常考点,我希望同学们务必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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