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核心概念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不同可以将不同情形区分开。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反对”三种状态。“希望”是指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是无所谓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反对”是不愿意危害结果发生。
(一)故意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是指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总结:明知+故意+希望)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指无所谓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故意+放任)
【对比】直接故意VS间接故意
①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若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则认定为直接故意。
②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二)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心理态度。(预见+轻信+反对)
【对比】间接故意VS过于自信的过失
①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均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只不过可能性高低不同,间接故意中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②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意志因素是区分二者的主要因素。究竟是“放任”还是“反对”,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足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如果采取了,说明行为人不愿意危害结果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没有采取,就认定为无所谓,即放任,认定为间接故意。
2.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反对)
(三)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无罪过则无犯罪,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1.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心理态度。
【对比】疏忽大意的过失VS意外事件
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均未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行为人无法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是否“应当预见”,以一般人的角度用常识判断即可。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