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生活中遇到过乐于助人的活雷锋吗?你想知道这些好人好事在法律中被称作什么吗?今天我们就学习学习法律中的“乐善好施”——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特别注意一: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原因的管理他人的事物,有“活雷锋”之感,在考试时,如果能判断出案例中的行为人在做“活雷锋”,十有八九可选无因管理。
特别注意二:无因管理是民事事实行为,即无因管理的事实成就时即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不看意思表示,因此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能构成无因管理。即“活雷锋”不分年龄不分能力哦。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约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特别注意一:既为自己也为他人,在为他人的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要清晰的认识在自己在为他人好,但是法律并未要求为他人好是无因管理的动机,只要求行为人在这个过程中认识在自己的行为在为他人谋利即可。
特别注意二: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如误把邻居的牛当做自家牛喂养,因为欠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不够成无因管理。
(三)为他人管理事务。
特别注意一:“他人”系特定的人。无因管理形成的是债,债要求权利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例如为防止路人摔倒,自扫门前雪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
特别注意二:误将自己事务物当做他人事务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如误把自己的牛当做邻居的牛喂养,虽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但是实际上没有管理他人事务,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管理人承担。
4.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
无因管理的小知识就讲解到这里啦,同学们要想知道更多法律资讯请关注渝岸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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