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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法律备考资料:了解物权变动

2020-05-19 09:39:15 | 查看人数 | 来源:渝岸公考

一、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二、物权的变动规则

1.【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之后才会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当事人以房地产进行抵押,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是抵押合同仍然是生效的。

2.【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讲解】①甲和乙约定将自己的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乙,2020年2月1日乙向甲支付了5000元价款,但甲确迟迟未将手机交给乙,那么手机所有权则没有发生转移。

②甲将其名下的汽车卖给乙并且完成了交付,但迟迟未办理过户登记,乙付款。后甲欠丙2万元,故将该车抵押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且办理完抵押登记。此时丙就是乙不可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丙依法取得抵押权。

三、交付的方式

交付的类型: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甲2月10如将自己的车借给乙使用后,2月16日签订买卖合同出卖该车。考点:所有权转移时间是2月16日。)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甲2月10日将自己的车出租给乙使用一个月,2月16日将该车出卖给丙,同时约定甲将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移给丙。2月17日甲通知乙。考点:所有权转移时间是2月16日。)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甲2月10日将自己的车出卖给乙,尚未交付。2月11日,甲与与约定,因自己须外出旅游,借用该车7天,乙同意。考点:所有权转移时间2月11日)

四、总结

1.有权处分+有效的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2.有权处分+有效的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3.机动车的物权变动可以概括为:交付转移所有权;交付+登记 对抗善意第三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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