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重庆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行政行为

来自:渝岸公考 丨 发表人:备考资料 丨 发布时间:2021-04-15 09:28:37

 一、法条规定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规制行政关系,行使职权,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必须全面、全程的接受法律的监控,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站在法律之外。其次具有服务性,即行政行为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根据行政行为能否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可将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作为事业单位的考察方向而言,我们重点需重点掌握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则又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只能适用一次,对民的影响也是直接的,如果行为出现违法导致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完全可以通过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来进行救济。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可以反复适用,对民的影响也是间接的,一般不允许直接复议或者直接诉讼。
 
二、考察要点
 
行政行为,为考试主要提供了两部分考点。第一是涉及行政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性质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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