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居住权

来自:渝岸公考 丨 发表人:备考资料 丨 发布时间:2021-06-07 12:08:56

 2021年重庆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正在进行中,渝岸公考(yuan-gk)为大家整理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点,供大家学习使用。今天的知识点是——居住权。

 

一、居住权的含义

居住权有很深的历史渊源,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可知,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居住权设立方式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由上可知,设立居住权有两种方式:第一,书面合同形式,办理登记;第二,通过遗嘱方式设立,进行登记。

 

三、居住权能否转让?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条可知,居住权原则上不得转让。为什么呢?回归居住权设立的本质,为了保障“居者有其屋”的理念,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居住权原则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原则上不得随意转让,其与人身关系紧密相连,故居住权不得转让。

 

四、居住权消灭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由此可见,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有很大的人身相关性,故当居住权的目的达到时或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归于消灭。此时,应当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居住权注销。

 

五、考察方式

在以往的事业单位笔试中考察过:(1)居住权的设立条件(2)居住权的人身专属性。主要考察记忆性题目,新法新修改的地方是考试的亮点,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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