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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犯罪客观方面

来自:渝岸公考 丨 发表人:备考资料 丨 发布时间:2021-02-18 11:22:09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此外,在刑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即所谓持有。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例题〗下列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是( )。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掉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答案〗C。解析: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A项甲没有救助武某的义务,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A项不选;乙没有救助周某的义务,因此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不选;不善游泳的贺某溺亡于深水区是由于丙的行为造成的,丙应当为其先行行为负责,因此丙构成不作为犯罪,C项当选;秦某是成年人,丁虽然与秦某一同漂流,但是秦某应当对漂流活动所蕴含的风险自我担责,丁某并非负有作为义务,因此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不选。故本题答案为C。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危害结果虽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但它却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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