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重庆三支一扶公基备考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来自:渝岸公考 丨 发表人:备考资料 丨 发布时间:2021-03-09 10:49: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解读】所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那么凡是一个人活在世界上,就会有自己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每个人都会有这个资格。其次,要是一个人,满足法律的定义,就是从出生时起一直到死亡时为止,而这里的死亡指的是自然死亡或者是宣告死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对于胎儿,本身没有出生所以并满足自然人的条件,但考虑到现实的问题解决,所以在这里做了特殊规定。只有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时,考虑到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娩出为死体则自始不存在,所谓的娩出为死体意思是脱离母体时已经不能呼吸。这个地方一般以原文法条或者是案例的形式来考查,比如:张三死亡,留下个人财产30万元,怀孕8个月的妻子,和80岁的老父亲。首先,妻子和老父亲每人分的10万元,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给未出生的孩子(小明)暂时留10万。①2个月后,翠花顺利生产,小明得到10万元,(翠花帮忙先保管);②翠花因丧夫,伤心过度流产(孩子胎死腹中),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当时留的10万现在重新分割给翠花和老父亲,每人增加5万元;③2个月后,翠花顺利生产,但由于发育不良,小明哭了两声后断气,小明得到10万元,然后作为遗产由翠花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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