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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重庆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法律知识点:犯罪故意

来自:渝岸公考 丨 发表人:备考资料 丨 发布时间:2021-04-21 09:39:42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它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另一类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三种形态。
 
【例题】张某,男,24岁,某厂工人。张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张某撬开了财务科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盗取柜中的现金。于是,张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科,隐藏在厂内厂库的小实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科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丢失,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厂库的小实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张某的行为是( )。
 
A.盗窃未遂
B.盗窃既遂
C.不构成犯罪
D.盗窃既遂或未遂
 
【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应以盗窃未遂处理。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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