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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重庆法检考试笔试复习资料:浅析抢夺罪

来自:渝岸公考 丨 发表人:备考资料 丨 发布时间:2021-04-09 09:28:42

 抢劫罪与抢夺罪,仅有一字之差,那么这个抢夺罪,到底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相关的知识点。

 
一、抢夺罪
 
(一)概念:抢夺罪是指抢夺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二)本质:对物实施暴力。
 
1.首先,不能是对人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2.其次,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手段何时才具有人身危险性?一般而言,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本款是法律拟制,把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拟制为抢劫罪。如果没有该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仍应定抢夺罪。
 
1.关于“凶器”
 
(1)性质上的凶器,主要是法律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违禁品。例如,枪支、爆许物、管制刀具。
 
(2)用法上的凶器,是指本来用途不是凶器,但是可以用于杀伤人的物品。例如,刀、砖块、钢管、硫酸、藏獒。一件物品能否认定为用法上的凶器,需综合考查:
 
①该物品杀伤力大小。
 
②一般人对该物品畏惧程度。
 
③该物品被平日携带的可能性大小。
 
2.关于“携带”
 
(1)不要求本人随身携带凶器,可以让第三人携带。例如,行为人可以让手下携带凶器,自己实施抢夺。
 
(2)不要求显示凶器,可以藏在包里;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有凶器。如果显示或暗示有凶器,就属于胁迫手段,直接定抢劫罪。
 
(3)不要求使用凶器。如果使用凶器,就属于暴力手段,直接定抢劫罪。
 
(4)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5)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四)认定问题
 
1.飞车抢夺问题。
 
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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