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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重庆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关于收养的条件和效力

来自:渝岸公考 丨 发表人:备考资料 丨 发布时间:2021-04-28 09:16:00

 近期,对于“代孕”和“弃养”的讨论在网上大肆发酵,无论是其中哪一种行为都绝对不应当只停留在道德层面被谴责的对象,其已经明显违法,无论是代孕还是弃养,都是对于生命极度不负责的体现。如果对于家庭和孩子有渴望,而个人确无生育能力,可以选择收养。但是我国《民法典》对于收养也有严格明确的法律规定:

 
就收养而言,合法收养程序涉及三方主体,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三方主体必须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送养和收养。
 
其中,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的条件;
 
(5)年满三十周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作为被收养人的未成年人则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如果收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另外作为送养人,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抚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那么在收养关系成立以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
 
1.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2.收养的消除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的姓氏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收养关系解除后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无论是婚生、非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抑或养子女,一旦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这种亲子关系,父母和子女都负担起了法律关系中基本的权利和义务,随着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对于未成年的保护和教育也在不断优化和科学化。任何侵害到未成年合法权益,剥夺其健康生活和教育环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少年强则国强,对于青少年的关爱和教育一定是我们后期在加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主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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