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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重庆法检考试案例分析:法院为何不允许家属申请代理委托律师辩护呢?

来自:渝岸公考 丨 发表人:备考资料 丨 发布时间:2021-03-26 10:05:58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三种辩护的方式,自行辩护是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委托辩护是委托他人协助辩护,法律援助辩护是由于一定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由公检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1.家属是否可以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关于委托辩护的时间与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由此可见,家属为被告人徐某委托辩护人的行为有法可依。
 
2.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行使
关于辩护律师权利之一的会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由此可知,辩护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在提出会见要求时,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为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提供便利。另外,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会见,应当予以说明。
 
3.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并存的处理
根据法律援助辩护的定义可知,法律援助是在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未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案中,被告人的亲属委托了辩护律师,法院也指派了2名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呢?2021年2月4日发布的《高法解释》中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因为委托辩护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所以在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以其意思表示为准,否则会产生对审判公正性的质疑。
 
4.拒绝辩护的处理
若是被告人拒绝委托的辩护人,那么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3日内转交受委托律师或律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当面向其确认委托关系的解除,看守所应当安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将书面材料转达后不予安排会见。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会见,若是拒绝委托辩护,应当出具材料,“没有提供任何文字材料来证明他们的说法,也拒绝了我们核实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是我外甥女本人的真实意愿的要求”的做法有待考量。
 
5.有效辩护
最后想说的是,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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